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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2********,汉族,出生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3时4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08****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3.4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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