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的**大排档吃饭喝酒。同日21时15分许,庄某某酒后驾驶琼A2****白色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和平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庄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