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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12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的**大排档吃饭喝酒。同日21时15分许,庄某某酒后驾驶琼A2****白色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和平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庄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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