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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0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五丫口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1mg/100ml。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酒精含量低、未发生事故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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