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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定西市渭源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年某某与王某某、程某某在康县**镇**村农家乐吃饭,期间年某某先后喝了一些药酒、啤酒,后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甘J*****)前往长坝镇街道住宿,行驶至S307线39km+200m处(长坝镇派出所门口),被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坝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当场进行了吹呼吸式酒精检测,后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0.6mg/100ml。
认定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鉴定意见:甘肃陇维司法医学鉴定所关于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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