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97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2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华南街百之度宾馆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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