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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城**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与朋友崔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吃饭,席间喝了大约一杯珠江啤酒和一杯52度泸州老窖白酒。21时25分许,常某甲酒后驾驶琼A5****号牌的小型轿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常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记  员:李冰姬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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