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23时许,常某某、张某某到寿光市**镇**村大棚区,将事先准备好的沙子倒入高某某的挖掘机液压系统内,造成高某某的挖掘机损坏,维修费用13960元。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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