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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11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后在苍南县金乡镇北苑小区内,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启动浙C*****轻型普通货车,倒车行驶十余某某,货车尾部碰撞陈某甲顺停放在该小区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离开事故现场。当日10时许,常某某在民警调查事故现场时,主动交代自己系肇事司机,并配合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醉酒驾驶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车辆被盗抢核查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事故认定书、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号码归属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宋某某、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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