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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有限公司**工厂员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鄂F*****白色别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路与**大道红绿灯路口处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1.11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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