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路**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津R****8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运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小区西门口时,被交警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2.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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