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县电视台退休职工,户籍地金塔县**镇**路***号*栋***室,住金塔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与**路交叉路口右转后,在金塔县**公司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席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拒绝进行采血取样。经鉴定: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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