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26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00时10分,被不起诉人师某某酒后驾驶甘A060C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北大街新街丁字路口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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