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师某某酒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康某某所有的甘GA****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泽县新华镇宣威村八社路段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获,经提取被不起诉人师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14.09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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