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85********,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9时30分许,董某某酒后与其妻子返回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小区,小区防疫检查站点执勤人员要求董某某出示出入证,董某某拒不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妻子劝返回家中。20时许,董某某提着净水桶到小区防疫站点,随意辱骂工作人员并用水桶损坏防疫帐篷,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委员会派驻该小区防疫人员赵某某上前阻止被告人董某某时,被董某某摔倒并踢打面部,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头部及眼部受伤。
2020年2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接到其表哥董某某电话,得知董某某殴打防疫人员逃离现场,当晚安排董某某到其母亲家居住,为董某某提供隐藏住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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