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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2241975********,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桑日县,住桑日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桑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华,西藏桑日县司法局援助律师。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桑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巴某某酒后独自一人驾驶藏CE****小型轿车回家,在途经桑日县人民医院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3.3mg/100ml,后将其带至桑日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相对)。

扣押的一辆车牌号为藏CE****英伦牌小型轿车、车辆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和驾驶证一本移送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

     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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