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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0时29分许,巩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北路同安路路口时被交警市**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100ml。

后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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