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91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3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3月2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在娄底鸿润俱乐部D15包厢把李某某拉入包厢卫生间里,不顾李某某的反抗,不理睬歌厅其他工作人员敲门施救,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李某某的衣裤扒掉,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左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左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左某某的供述、现场证人的证实及被害人报案的情形等均难以确定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因而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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