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0********,汉族,大专文化,长江**山区**门指挥部(事业单位)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7分,被起诉人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湘******的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区***路与**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左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