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现住上高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酒后驾驶赣******小车至上高县**路第二水厂附近时,被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港中队查获。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4.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104.41mg/100ml,且具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坦白并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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