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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镇**街**路**号,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3R***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区藤桥镇周岭路上盛锦园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人员档案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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