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作单位**实业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同乐路二号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6.6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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