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现住西安市高新区**街道**村,农民。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崔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东路**夜市门口移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8.1mg/100ml。后对其血液中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93.02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未造成其他损失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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