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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8********,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骏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桥西区**路**街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8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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