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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72********,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33mg/100ml)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西二环辅路行驶至北二环,沿北二环主路行驶至高东街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较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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