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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现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社区。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F*****小型轿车途经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解放街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挡获,经现场测试,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15.4mg/100ml。

    2020 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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