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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住成都市郫都区******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00时58分许,崔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黄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跨线桥出城方向上桥路段距离建设北路一段与府青路一段交叉路口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崔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3mg/100ml。民警遂将崔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崔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7.2mg/100ml,崔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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