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领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2****)自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西大街与滨河南路交叉口5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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