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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3********,朝鲜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住延吉市**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00时25分许,因病母韩某(癌症患者)招唤身体不适速归,酒后在延吉市**小区,驾驶吉H****N号小型轿车,沿延吉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前处时,被延吉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崔某甲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6.5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将崔某甲带至延吉市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崔某甲电话通知朋友权某去延边师范家中看望母亲是否异样,经鉴定,崔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0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崔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为救治病人而酒驾,时间、距离极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从重情节,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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