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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莱西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号123户,住莱西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302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广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在送检的崔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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