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宜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D****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和桥镇天天想吃饭店出发,行驶至本市和桥镇西横街中新桥西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醉酒驾车。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