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和朋友在东新花园吃饭喝酒。23时30分许,崔某某驾驶一辆陕A****8小轿车准备回家,当车沿学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大道与城南大道路口东1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961号鉴定意见证实:崔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3.71mg/100ml。崔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车辆信息、驾驶证及身份户籍信息、血醇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