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城**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奥德赛牌小型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区李庄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隆昌路交叉口北侧路东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崔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4.2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