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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城**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奥德赛牌小型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区李庄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隆昌路交叉口北侧路东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崔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4.2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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