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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组**号,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个体业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41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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