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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3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Y****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工业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5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小塘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9.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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