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和朋友梁某某在新寺镇一起喝酒,酒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梁某某沿武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漳公路35公里420米(漳县武当乡赵家坪村赵家坪社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武当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2.10mg/100ml。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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