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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018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和朋友梁某某在新寺镇一起喝酒,酒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梁某某沿武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漳公路35公里420米(漳县武当乡赵家坪村赵家坪社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武当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2.10mg/100ml。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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