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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18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JC****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洮县洮阳镇西关步行街“欢乐广场”KTV门前挪车掉头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岳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成分,平均含量为96.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世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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