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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2********,汉族,初中,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伊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山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牌号灰色五菱面包车行驶至洛阳市伊滨区高铁大道与龙顾路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伊滨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山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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