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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山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2.8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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