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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本市沙区,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明知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介绍乌鲁木齐博**贸易有限公司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金额346127.73元,税额58841.71元,价税合计40496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税务稽查报告,银行凭证、完税证明等;

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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