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本市沙区,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明知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介绍乌鲁木齐博**贸易有限公司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金额346127.73元,税额58841.71元,价税合计40496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税务稽查报告,银行凭证、完税证明等;
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