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65********,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宁市西津村出发前往百花岭,到达百花岭后行驶至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匝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4.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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