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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街**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8********,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四川省泸县**街道**街**饭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在泸县玉蟾街道冱水路“谢牛牛”餐馆吃饭并饮酒。饭后,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谢牛牛”餐馆出发往天立C区方向行驶,行驶到惠济路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屈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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