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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镇江市京口区**家园**苑**幢**室(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3****小型汽车沿本市谷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谷阳路与宗泽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 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刻录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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