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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曾用名屈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1350,汉族,小学,白水县XX局城关XX所临时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城关街道XX小区车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XXXX3#“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城(**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餐厅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3454号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61mg/100ml。查获后屈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屈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6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但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屈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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