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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桃江县人,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6年2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通过从**公司通讯基站计量电表上接线入户的方式,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建立在桃江县***镇**村***村民组的通讯基站盗窃**公司电力资源供自家使用,累计盗窃用电量4751度,涉案用电价值279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4月29日主动赔偿了**公司用电损失2792元,**公司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尹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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