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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单元****室,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5月2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西路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杭州西路**路段时,被黄石交巡警支队下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88mg/100ml。后民警将尹某某带至黄石市第五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乙醇定量检测为94.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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