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7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社区**宿舍**号,暂住本市龙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5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观澜观光路桂花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