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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城关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1月23日因赌博被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3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徽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治安罚款;2013年8月2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徽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治安罚款;2013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徽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治安调解;2014年1月14日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徽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治安罚款。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21时许,徽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转警后,在建新路建辉酒店门前出警。被不起诉人尹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陕CV****)由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移交交警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尹某进行检测,检测值数值为217mg/100ml,被不起诉人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经徽县公安局委托陕西省汉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陕)公(汉)鉴(理化)字[2019]1080号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58mg/100ml。被不起诉人尹某客观上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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