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岛**村**巷一出租屋。2012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2016年5月1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5日,尤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中路扒窃路倒人员,盗窃一部步步高手机。
2019年10月6日,尤某某与罗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口市人民医院对面的椅子旁扒窃路倒人员,盗窃一部OPPO手机。
2019年11月4日,尤某某与罗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长堤路钟楼旁扒窃路倒人员,盗窃一部VIVO手机。
2019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尤某某与罗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新桥旁扒窃路倒人员,盗窃一部华为P30手机。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尤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明尤某某扒窃他人财物的证据仅有罗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尤某某到案后否认伙同罗某某实施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现经一次退查,侦查机关未能补充其他证据证明尤某某实施扒窃的犯罪行为,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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