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尚某某酒后驾驶甘K4****号白色小型客车,由武都区东江镇九号路往桥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桥南苦荞酒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尚高源体内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公安民警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依法提取了尚高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3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