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四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现住双鸭山市**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2时左右,尚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陈某某及陈某某两名同学在双鸭山市**区二马路**店饮酒,随后在当日14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黑JW0276黑色尼桑小型轿车由四方台区政府沿**公路行驶至四方台**市场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尚某某驾车牌号为黑JW0276轿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尚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初次犯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