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四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现住双鸭山市**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2时左右,尚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陈某某及陈某某两名同学在双鸭山市**区二马路**店饮酒,随后在当日14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黑JW0276黑色尼桑小型轿车由四方台区政府沿**公路行驶至四方台**市场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尚某某驾车牌号为黑JW0276轿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尚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初次犯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